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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银行捐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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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扶贫基金会
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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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002119029398927
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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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扶贫基金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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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扶贫基金会捐赠资金暂行管理办法

来源:未知|发布时间:2021-03-26 15:23:59|浏览次数:991

(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议通过)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汕尾市扶贫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捐赠资金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粤府办201539号文《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》、粤农扶办202094号文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、汕尾市扶贫基金会章程》及《汕尾市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,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,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。

第三条  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、扶贫基金会,红十字会、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。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。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。

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,实行专账管理。

第二章 申请与拨付

  捐赠人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。重大定向捐赠项目、捐赠人、受助对象,基金会应三方在场当面签订捐赠协议书,并将资金汇入我会账户,才能受理受助人的资金拨付申请。

受助对象支付受助项目进度款时,由受助人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用款申请,并附有关资料:资金项目、立项文件、有关合同招标文本、工程进展情况、峻工验收材料、资助对象签章等。在用款申请上加盖公章或盖有捐款协议中指定的有效印章。用款申请中要明确帮扶对象、帮扶项目内容、申请拨付金额、收款单位(或个人)的开户银行、账号等。帮扶对象、帮扶项目内容要与捐款协议书一致,受助对象确认项目进度完成后,基金会直接办理支付。

  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用款申请后,先确认申请事项中的帮扶内容是否与协议书所设定的内容相符,捐赠人在基金会的账上资金余额是否满足该笔申请资金的拨付等。如符合上述要求,方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,按规定程序呈领导审批;如不符合要求,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。

  基金会不直接办理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用。

条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,捐赠资金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将捐赠资金余额退回我基金会。

第三章  信息公开

  建立完善捐赠资金公示制度,每笔捐赠资金和拨付实施事前、事后公示。项目完成后,要将捐赠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情况送基金会存档。

第四章 附则

十一 基金会对实施项目加强检查监督,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。

十二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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